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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公司专利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绵阳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7 08:38:24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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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做了详细的总结,特别是基于丰富的绵阳商标注册经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企业注册商标在申请前需要保密:商标标识是企业的品牌标识,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因此,在申请注册前,我们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因为抢先注册的商标不能自己使用。即使我们想抓住它,也需要很长时间。金钱和时间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和消耗。因此,企业在申请登记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二、在申请商标外观设计或者注册前,我们需要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商标查询,我们都应该听说这是商标注册或者注册前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我们必须对类似产品或类似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审查商标进行全面检索,避免未经注册而重复、相似、相似或发音相似。通过对检索结果的分析,申请人可以对要注册的商标作出初步判断,从而更好地了解和避免盲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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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开展商标注册的方式普遍采用委托专业代理公司的方式,目前使用较为普遍,成功率较高。

1、准备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什么?对于商标注册来说,准备阶段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在以后的商标注册过程中起到很好的作用。具体准备工作包括:

一、注册方式的选择:一是到国家商标局(办事处)办理商标注册(中国商标法允许国内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会为你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但总的来说,委托代理公司是一种比较划算的方式,也是使用较多的方法。

二、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注册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前对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

三、商标申请材料准备: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需出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登记的,应当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由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什么?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具备相应的申请条件,主要涉及商标注册主体和商标注册类别的选择:

一、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同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的国家中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

二、按商品和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实行商品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类,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

在如何申请注册全资子公司?这个问题朋友们肯定不了解,本章注册公司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困扰。

1、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子公司章程草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

4、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涉及)。

5、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或者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6、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

7、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证券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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